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随着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咨询CCC认证机构,大量形式多样、功能复杂的通信产品进入市场。近时期,我委多次收到地方质检部门的书面请示或咨询电话,询问某具有交换和/或路由功能的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网络集线器产品,现就相关事宜统一说明如下:《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电线终端设备中的网络集线器是指用于以太网连接的用户端设备(用户端设备是指与运营商网络相连接安装在客户场点,非运营商维护和管理的通信设备),可具有部分交换功能和/或部分路由功能,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作电压覆盖220V交流(包括适配器供电);二、非插槽式/非模块化设备(主要针对通信接口);说明如下:(一)该类网络设备按照体系架构可以分为非插槽式设备(固定端口设备)和插槽式设备(模块化设备)。其中,非插槽式设备(固定端口设备)的通信接口是与设备固定在一起的;而插槽式设备(模块化设备)采用接口线路插卡的形式,可以根据需要更换。(二)插槽用于插入接口线路插卡,接口收发器模块(例如SFP、GBIC、XFP、XENPAK等)不是接口线路插卡。(三)仅仅可以更换接口收发器模块而通信接口固定的设备为非插槽式设备(固定端口设备)。三、通信接口完全是以太网接口。说明如下:(一)用于设备管理的控制接口不属于通信接口。(二)常见接口有:电接口:10/100Base-T、10/100/1000Base-T光接口:1000Base-LX/SX、10GBase-X请依据上述说明判定相关产品是否属于《目录》中的网络集线器产品。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小家电产品办理GB国标检测/申请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3C认证的测试标准有哪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CCC认证,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不同的家电产品在办理GB国标检测或申请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3C认证的测试标标准都是不同的,下面就带领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家电产品的GB国标检测的测试标准:具体如下(待续): GB4706.1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安全通用标准 GB4706.2电熨斗的特殊要求 GB4706.3食物搅碎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4电水壶(注:仅EN 60335电水壶部分) GB4706.5电炒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6自动电饭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7真空洗衣机和吸水式清洗设备的特殊要求 GB4706.8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GB4706.9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 GB4706.10器具的的特殊要求 GB4706.11快热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12贮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13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14面包片烘烤器、烤架、电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 GB4706.15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16电池驱动的电动剃须刀、电推剪及其充电和电池组 GB4706.17电动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18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19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20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21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GB4706.22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 GB4706.23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24洗衣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25洗碟机的特殊要求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显示器产品CCC认证,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CCC认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具有其它工作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原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企业和外国政府多年来通过不同渠道,向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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