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法律与法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是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三部分,CCC认证,一是认证制度的建立、二是认证的实施、三是认证实施有效性的行政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监督工作,确保未获得认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对于特殊产品(如:消防产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授权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2、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第5号局长令)是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文件,详细规定了如下内容:1)国家建立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为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3)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四个统一”为基本原则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认证、且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
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3C认证制度介绍(五)
(6)《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本文件由国家计划核准发布,强制性产品CC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管理要求,是“四个统一”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实施,认可监督管理和质检国家质检总局正逐步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有关的问题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具体产品范围的界定(联合公告60号)、需备案销售产品的备案要求等。同时,认可监督管理也在总结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经验,结合国际惯例提出认证认可工作立法建议,规范认证认可行为。(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体系1、主管机关及职能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为,CCC认证范围内产品,负责全国的标准、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能为:1)批准并与认监委共同对外发布《目录》;2) 组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规章。认可监督管理是授权的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为:3)拟定、调整《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4)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5)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6)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及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工厂审查的检查机构,认证标志发放机构7)公布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8)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的查处9)受理有关投诉和申诉事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行为10)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2.有关行业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职能按照的规定,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并服从认可监督管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认可监督管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将积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
类别编号产品名称类别编号产品名称
0101电线电缆1110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0201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1111汽车燃油箱
030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1112汽车座椅及座椅枕头
0302低压元器件1113车身反光标识
0401小功率电机1114汽车行驶记录仪
0501电动工具1201机动车轮胎
0601电焊机1301安全玻璃
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401农机产品
0801音视频设备1601电信终端产品
0901信息技术设备1801火灾报警设备
1001照明产品1802火灾防护产品
1101汽车1803灭火设备
1102摩托车1804消防装备
1103摩托车发动机1901防盗报警产品
1104汽车安全带1902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1105机动车喇叭2001无线局域产品
1106机动车制动软管2101装饰装修产品
1107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2201童车产品
1108机动车间接视野装置2202玩具产品
1109汽车内饰件220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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