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符合2.2-2.4更改条件的,3c认证代理,灭蚊灯CCC认证,申请时应另外提交申请更改后的产品名称、型号与原获证产品名称、型号间差异性声明(正本)。3.2.5 符合2.4更改条件的,申请时应另外提交新增型号与原获证产品型号间差异性声明(正本)。3.2.6 符合2.5更改条件的,申请时应另外提交减少型号的正式说明(正本)。3.2.7 符合2.6-2.11更改条件的,申请时应提交下列适用文件:(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当地企业登记机构开具的证明;(四)地址登记机构开具的证明;(五)其它需提交的证明文件。3.2.8符合2.6 更改条件的, 如果需要,将进行工厂检查。3.2.9符合2.7 更改条件的, 如果需要,将进行工厂检查。3.2.10符合2.8 更改条件的,专业CCC认证联系方式, 应提交当地地址登记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否则要进行工厂检查。3.2.11 符合2.9 更改条件的,将进行工厂检查。认证证书持有人向产品处/分中心提出地址变更申请,由检查处、分中心组织工厂检查。3.2.12符合2.12更改条件的,按CQC/QP.JS03-2002《CQC产品认证要求的更改实施程序》执行。3.2.13符合2.13更改条件的,申请时应另外提交生产厂出具的有关产品设计和规范变化的正式声明(正本)。3.2.14 符合2.14更改条件的,申请时应提供安全件适用性的证明。3.2.15符合2.15更改条件的,3c认证,申请时应另外提交生产厂出具的有关质量体系变化的正式声明(正本)。3.2.16 车辆类产品按照CQC/GD.CP03B-2003《车辆产品认证变更作业指导书》提交相关资料。
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3C认证制度介绍(八)
3.认证程序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组成:1)认证申请和受理这是认证程序的起始环节。由申请人向的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按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和认证样品,并就有关事宜与认证机构签署有关协议(与申请书合并亦可)。认证申请人可以是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当申请人不是产品的生产者时,申请人应就认证实施事宜与产品的生产者签署有关文件,对文件审查、样品检测、工厂审查、标志使用以及获证后的监督等事宜做出安排。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认证申请,但代理人须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注册资格。2)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是认证程序的核心环节,当产品为特殊制品如化学制品时,型式试验这一环节将被抽样试验替代。型式试验由的检测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如:产品较大、运输困难等,型式试验也可由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安排利用工厂的资源进行。型式试验原则上一个单元一份试验报告,但对于同一申请人、不同生产厂地的相同产品,仅做一次试验即可。3)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是确保认证有效性的重要环节,CCC认证申请书填写,工厂审查由认证机构或检查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进行。工厂审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对产品结构、规格型号、重要材料或零部件等的得核查、二是对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原则上,工厂审查将在产品试验完成后进行。特殊情况,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认证机构也可安排提前进行工厂审查,并根据需要对审查的人日作出恰当安排。获得授权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其质量保证能力中体系部分的审查可以简化或省去。4)抽样检测抽样检测是针对不适宜型式试验的产品设计的一个环节和工厂审查时对产品的一致性有质疑时,为方便企业,抽样一般安排在工厂审查时进行,也可根据申请人要求,事先派人抽样,检测合格后再做工厂审查。
2001年4月经决定,与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认可监督管理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由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CCC认证,必须经国家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认可监督管理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可监督管理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认可监督管理还规定,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第2条、第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地国家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认可监督管理申请办理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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